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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未成年罪犯改造状况与建议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http://www.zgggw.gov.cn/ 2019年12月18日

来源: 青海省司法厅关工委

青海省建新监狱(青海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省司法厅、监狱局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监狱法》《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降低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为工作目标,以未成年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为工作标准,努力打造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特色名片。进入新时代,司法部提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五大改造手段新格局,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认真落实司法部新要求,我们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就我省未成年罪犯教育管理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青海省未成年罪犯的特点

把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职责使命,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掌握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生活背景、实施犯罪情况以及悔罪改造表现等,从而探索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管理。从调研情况看,近年来我省未成年罪犯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低龄化、类型多样化、手段残忍化。统计数据显示,我省未管所每年均有刚满14周岁未成年人入狱服刑,年度在押未成年犯平均年龄为15—16岁;在押未成年犯,暴力型犯罪占50%,性犯罪为20%左右,涉毒类犯罪比例持续上升。未成年犯涉及到的具体犯罪类型以故意伤害、强奸等为主,近几年也出现了非法杀害珍贵、珍稀野生动物,煽动分裂国家等多种罪名,其中犯强奸罪的未成年犯人数有上升趋势,总体特点表现为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巨大、刑罚判决罪重刑长。

(二)文化层次偏低。青海在押未成年罪犯中,文盲占10%,小学文化占35%,初中未完成学业占50%,完成初中学业仅为5%。总体呈现文化程度层次偏低现象,在认知水平、领悟水平、处置人际关系冲突等方面均因文化层次偏低而存在突出问题。

(三)少数民族和农牧区占比较大。青海在押未成年罪犯中,汉族占53%,回族、藏族、东乡族、撒拉族等占47%。这与全省人口的民族构成比例基本相同;从当前新收押未成年犯看,城市少于农牧区,按籍贯划分青海籍占82%,外省籍占18%,其中偏远牧区的占2.9%。

(四)身心发展不平衡。我省在押未成年罪犯体貌特征逐渐成人化,但心理、智力发育并不成熟。部分未成年犯意志力薄弱,独立意识与认知能力不能协调发展,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在遇到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挫折时,常常不知所措、无法应对。

(五)存在人格缺陷。我省在押未成年罪犯普遍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只求索取不愿奉献,过分追求享乐和所谓实惠的人生观,对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得失等不能正确认识,多数人存在“哥们儿义气”高于一切的狭隘友谊观念。

二、青海省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法与成效

青少年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力军。尽管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有所下降,但由于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其下降趋势还不能说是常态,同样带有不确定性。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在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理念指引下的未成年犯的改造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青海省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做法。

1.以文化教育为主线,筑牢教育基础。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司法部56号令要求,对未成年犯实施“半天学习、半天习艺”的教育模式。开设教育课程7门,教育内容全面、教育方法多样。通过学期制和严格的课堂管理,努力提升未成年罪犯的综合素质。2018年以来,各类课程总计授课384课时,各类考试合格率在90%以上。

2.结合身心特点,突出教育特色。未管所结合未成年犯年龄小,入狱前大多处于失学、厌学状态的特点,在完成常规教育基础上,提升教育方法的针对性,大力调动学习兴趣。一是注重趣味性。利用影视教材、赏析经典著作等,克服教学过程中的枯燥与单调,提高对授课内容的接受度,目前库存影视教材1200余集,藏书4万余册;二是注重专业性。引进文化、历史、法律、心理健康等专业教学资源,开展外聘教师主题讲座,巩固和提升日常所学知识,达到多种知识兼收并蓄效果。未管所与省图书馆、社会志愿者组织、大学专家团队等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这些部门会定期派员来未管所举办各类讲座,2018年以来,已邀请院校专家教授、知名人士和律师等开展讲座6次;三是发挥艺术教育的感染和熏陶作用。未管所与省文化馆签定共建帮教协议,引进优秀师资,在未成年罪犯中开设电子琴、葫芦丝、诗朗诵、舞蹈等培训班,成为未管所教育工作的特色和亮点,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在2018年,未管所有32名未成年罪犯获得西安音乐学院和青海省民族乐器委员会葫芦丝、电子琴演奏等级证书,通过率100%;四是积极搭建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成果展示平台。以未成年犯的改造丰硕成果为基础,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青少年才艺大赛。自2015年以来,先后获得过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台等联合主办的“青海省第五届魅力校园才艺大赛”合唱比赛一等奖,团省委、省委政法委、省高法、教育厅、司法厅、省普法办、省法学会等联合开展的“青春与法同行”全省青少年法治宣传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普法舞台剧”活动一等奖和三等奖,第三届和今年的第四届“曹灿杯”全国青少年朗诵大赛2个特别奖和特别组织奖。

3.发挥心理矫治功能,完善未成年罪犯人格。一是开展常态化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教授心理调节方法。今年以来共开展未成年罪犯心理健康教育48课时,取得良好效果。二是持续开展改造评估工作,对入监、出监及思想情绪波动的罪犯开展综合评估,预测改造危险性及社会适应水平,为积极做好未成年罪犯环境变化工作对接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以来,未成年罪犯评估率为100%。三是积极开展未成年罪犯心理咨询和治疗工作,及时解决未成年犯在成长、生活、家庭、改造中出现的心理问题。今年以来针对未成年罪犯开展团体心理辅导100余人次,组织罪犯观看心理健康类电影9部,编演心理健康情景剧2部并在全狱展演,开展个体心理咨询13人。

4.依托警示教育基地功能,走教育改造社会化道路。  

青海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全省青少年法治警示教育基地,承担着向全省青少年提供法治及警示教育的社会责任。未管所以此为平台,积极构建未成年犯权益保护综合屏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未成年犯履行社会责任、增加社会贡献、强化改造社会化。仅2018年上半年就接待警示教育活动的社会青少年400余人,取得互利共赢的工作效果。

5.着眼融入社会目标,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回归社会是未成年罪犯的最终归宿,未成年犯管教所充分利用社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师资优势,结合未成年罪犯年龄特点,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辅导,组织未成年罪犯参加缝纫、家政服务、烹饪、挖掘机、舞蹈、器乐演奏等各类技术培训,累计已有252名未成年罪犯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证书,为他们刑释后就业谋生奠定了基础。

6.强化亲子链接,树立生活希望。积极运用正面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方法,培养未成年罪犯感恩和孝道情怀。未管所每年开展1—2次亲情帮教活动,通过向家长汇报改造成绩、展示生活技能、表达未来生活决心等方法,增进未成年犯与父母的情感链接、改善亲子关系、树立生活希望。未管所还通过成人礼、回归宣誓等活动,增强未成年犯对年龄和时间节点的仪式感,强化责任心、使命感和回归社会自信心。

(二)青海省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的成功案例。多年来青海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注重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从而促进未成年犯良好习惯的养成。充分运用军事化管理手段、科学化作息制度、人文化关爱帮助,从剪指甲、叠被子、洗脸、洗脚、洗澡等基本生活习惯入手,帮助未成年犯改变恶习、健康生活。针对未成年罪犯暴力性强、叛逆思想重等特点,民警主动承担哥哥、父亲等角色,耐心细致做心理摸排和思想教育工作,在生活待遇、情感交流、减刑假释等工作中给予未成年罪犯更多关注。通过管理教育,未成年罪犯年度守法守规率在99%以上。

案例一:

刘某,汉族,1998年5月出生。犯罪前系西宁十一中初中三年级学生。2013年4月,刘某在学校与同班同学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持刀实施伤害,致宋某死亡,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2014年1月调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刘某入狱后,未管所将其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调查分析发现,刘某是家中独子,父慈母严的教养方式使其性格较为内向。初中阶段高强度的学习压力和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交流等问题,导致他不善于处理人际冲突,更不会在人际冲突后调整心态,人际关系相对较为敏感。在实施犯罪后,刘某因恐惧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身心异常现象,更加少言寡语、改造目标不明确,不愿与人沟通,对其心灵成长带来较大阻碍。在调入未管所后,经民警耐心开导和悉心教诲,刘某逐渐找回了信心和希望,因未管所不具备初中以上文化课教育能力,为避免刘某教育脱节,未管所根据其特点对其进行器乐演奏技能教育,使其掌握了基础乐理知识和电子琴演奏技巧,并通过艺考获电子琴二级证书。在明确改造目标和人生目标的确立下,刘某踏实改造、积极向上,成绩突出。2014年至2018年先后获表扬8次,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次、优秀学员1次。2015年和2017年分别被裁定减刑8个月、9个月,目前刘某已成年,在调入成年犯监区后,成为改造骨干。

案例二:

韩某,入狱前系循化县某中学学生,因抢劫罪被判刑15年,2009年调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6年12月刑满释放。韩某在服刑期间充分利用监狱提供的学习条件,用8年时间完成了电子琴1-6级的考试和鉴定,学会了演奏萨克斯、吉他等乐器,掌握了谱曲、填词、配器、微电影视频制作等技术。回归社会后先后到北京、西安等地深造,在微电影拍摄、视频和音乐制作等方面有了一定成果,他放弃了家人为其提供的就业机会,靠自强拼搏和技术实力,成为青海影航文化传媒公司合伙人,在创业道路上迈开了坚实的步伐,用实际行动证明着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不懈追求。

案例三:

马某,汉族,2000年12月13日出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1月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马某家庭为单亲,因母亲忙于事业,造成家庭管理缺失,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在改造中未管所对其付出大量心血,在民警鼓励帮助下于2016年年底开始接受艺术教育,学习萨克斯演奏,在学习过程中主动钻研,仅用3个月时间就掌握了基本演奏技巧,并多次参加文艺演出活动,树立了改造信心。2017、2018年他参加“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葫芦丝专业资格考试,以优异成绩分别通过2级和6级考试,因刻苦学习、勤奋练习,在短期内掌握了10余首葫芦丝、萨克斯乐曲演奏,并在2018年牵头完成了未管所第一首原创歌曲《星梦》的谱写。服刑期间马某获得表扬奖励4次、优秀学员1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于2018年9月办理假释,成为近几年我省第一例假释的未成年罪犯。

(三)青海省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成果的检验。2018年上半年,未管所对2017刑满释放的16名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实地走访的7人当中有3人打工、2人继续学习,1人住址变更没了解到详细情况,1人重新犯罪(童某某)在监狱服刑。未走访的9人为外省户籍、居住偏远或原地址变更,发函请当地司法局协助调查,尚未收到回函。但从有关方面掌握的情况看,目前重新犯罪的只有童某某1人,占当年刑释人数的0.6%。以上案例和回访情况,一方面说明监狱对他们实施的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五大改造手段产生了实际效果。特别是通过严格的半军事化管理和适合未成年人爱好、注重提升其文化素养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他们矫正恶习,形成爱学习、肯进取的行为习惯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家庭的支持帮助。例如刑释人员鲍某某,在其父帮助下在饭馆打工,收入稳定,长此以往,就会成家立业,成为守法公民。

三、我省未成年犯监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建议

通过近年工作实践和走访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工作,发现并总结了一些影响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突出问题,具体列举剖析并建议如下。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学历教育问题。由于青海省存在地域、经济、民族宗教、文化等特殊因素,使得我省未成年犯的文化素质明显低于其他省份。目前我省在押的未成年犯初中文化水平占55.9%,小学32.4%,高中及中专8.8%,文盲2.9%,且未成年罪犯总体人数不断下降,这就使得解决这一群体的国民教育学历问题更加复杂化。提升未成年罪犯的整体文化素质,成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关键之一。但是,时至今日这一群体仍未纳入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范畴,我未成年罪犯不能享受与其他社会同龄人一样的教育资源,严重影响了这一群体文化素养的提升,对他们的“五大改造”内容持续深化产生了基础性影响。

2.重新犯罪问题。对刑释未成年人的回访工作发现,导致重新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生计和缺少必要的家庭支持。例如重新犯罪人员童某某,2016年2月伙同他人实施抢夺,被判刑10个月,2017年1月刑满释放,2017年6月即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2辆,被判刑8个月,2018年3月再次入狱服刑童某某属家庭贫困的单亲家庭,家庭的教育关爱管理缺失,因而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较多,在生活出现困难时,往往采取犯罪手段快速获取财物。二是犯罪成本低。童某某两次刑期都较短,说明在未管所接受刑罚惩罚期间对于违法犯罪的危害没有足够认识,在犯罪预谋、实施过程中存在“所犯罪行不重、就算接受刑罚处罚也不会很严重”的侥幸心理;三是未管所的惩罚功能弱化。在社会文明突飞猛进背景下,未管所从硬件设施到执法规范得到改善和发展,更加突出教育功能而弱化惩罚功能,使得短刑期未成年罪犯在较短的教育周期下,难以取得预期教育效果,更对惩罚功能感触不深,为重新犯罪埋下伏笔;四是社会保障缺失。童某某从刑释到重新犯罪,间隔仅6个月,期间他也尝试依靠打工生活,但社会歧视使他就业举步维艰,又缺少必要的社会援助和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产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虽然在司法行政部门帮助下,正在逐步搭建无缝对接平台、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但对一些恶习较深、好逸恶劳的刑释未成年人却难以奏效。

3.回访工作问题。对刑释未成年人开展跟踪回访的目的,一是通过了解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表现,总结研判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工作经验;二是通过了解社会就业需求,适时调整未管所就业培训方向,增强刑释后就业谋生能力、有效实现监狱与社会无缝隙对接、预防重新犯罪。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刑释未成年人家庭对走访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多数家长不愿提及孩子的犯罪经历,担心影响孩子名声,或避而不见,或躲躲闪闪,给回访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二是家庭地址变更,难以寻找。为回避犯罪造成的负面影响,一些家庭往往选择搬迁,联系难度较大;三是社区、派出所、司法局等对刑释未成年人关注较少,对监狱回访配合不力;四是刑释未成年人仍然面对社会歧视的巨大压力。刑释人员家长反映,犯罪经历对上学就业带来的歧视,对其融入社会影响巨大。部分家庭不得不选择送刑释未成年人去外省,但又担心管教缺失、重新犯罪。

4.专项经费问题。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不同于成年罪犯,对前者的教育投入要大大高于后者,但实际工作中,我省财政对未成年犯拨付的专项经费与成年犯标准相同。长期以来,为提升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省未管教所对未管犯管理、教育工作主要依靠自主投入,经费存在现实困难,增加未成年犯犯专项经费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另外青海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全省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开展警示教育的基地,但目前没有专门的警示教育场所,软、硬件建设均不到位,影响了基地功能的发挥。同时未成年犯管教所虽然是我省的“独生子”,得到了社会一定的关注帮助,但与实际需求对比依然显得资源乏力、教育手段单一,矫正方法与社会脱节等瓶颈性问题亟待解决。

(二)意见建议

1.关于学历教育问题。2003年8月实施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指出,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规定》还对教员的选任(本监狱民警、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本监狱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教材(司法部监狱局统编)、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证书的途径(协调当地教育部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按照以上规定,未管所开办了各类课程,抽调有一定特长的民警组成教研组,但由于没有教育部门指导、计划和配备师资,目前只能达到小学阶段教育水平,且拿不到国民教育的学历证书,不能参加社会统一的升学或学历考试,初中阶段的文化教育至今无力开展。这些对未成年罪犯的学习积极性调动和具备回归社会的素质条件都是很大的挫折和障碍。

为此省未管所、省监狱管理局有关业务部门曾多次向社会呼吁、向上级部门反映,但都无果。建议借鉴上海、广东、河南等地做法,请省关工委给予高度关注、并协调解决,或由司法厅以提案方式请求省人大决定将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由省教育厅牵头,联合司法厅、财政厅等单位发文,将未成年罪犯九年义务教育纳入辖区范畴,省财政拨付经费,与社会学校联合办学,解决未成年罪犯的文化教育问题。一方面由社会学校承担未成年犯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开设学科、让未成年犯的文化课学习得到延续。采取社会教师按期授课辅导、未成年犯自学等形式,使他们能够完成初中以上学业,并经考试、获得相关教育学历证明;另一方面在已取得相关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与社会教育部门相衔接,对刑满释放未成年犯,采取插班入学的方式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相关职业技术院校),学习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能力,将重新犯罪的可能降低。

2.关于回访和减少重新犯罪问题。一是建议在顶层设计层面,大力发挥社区、派出所、司法局、地区关工委、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等部门的作用,加强未管所与这些部门的对接,强化这些部门对刑释未成年人的关注、联系和帮助教育,及时掌握刑释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的表现;二是建议加强社会宣传,树立回归社会刑释人员的正面典型,落实有关政策,减少社会歧视,营造共同关心这一群体的良好氛围;三是建议设立刑释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过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刑释未成年人开展社会适应培训,提高其回归社会的后续动力;四是建议建立刑释未成年人家庭监管缺失追究机制和回归社会后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建立刑释未成年人家庭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由社区或司法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家长对刑释未成年人加强监管教育,家长缴纳刑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教育成本保证金,设立2—3年的监管考查期,以此督促刑释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加强刑释未成年人的行为约束和教育管理,避免重新犯罪。同时对聘用、招录刑释人员的企业建立奖励机制,对招收刑释未成年人的学校设立财政补贴,鼓励社会接纳刑释人员。

3.关于经费问题。一是建议将目前我省未成年罪犯年度教育经费、生活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并且适度高于普通刑事罪犯;二是引进社会组织资助项目,改善未成年罪犯教育、生活条件,增强他们对社会的感恩;三是由财政拨款建立专门的警示教育场所和相关教育资料的制作,按年度拨付警示教育基地维护运转经费,建立健全警示教育工作机制,确保法治警示教育基地正常运转并切实发挥其功能。